宿迁商标注册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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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商标注册如何保护?

作者: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6 08:15:22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要想注册各种商标保护,就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宿迁商标注册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种,服务商标11种,仅用于商品和服务。商标等同于企业在社会上的品牌和声誉,是保护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技术。

1、选择商标和徽标前期准备工作往往是后期保护工作的基础。如果我们选择一个广泛使用的词作为商标,显然不是很明智。

例如,中粮集团在葡萄酒中使用“长城”作为商标,而在中国,使用“长城”作为产品商标的企业太多了,比较有名的是长城电扇、长城电机、长城润滑油等,所以即使长城酒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它-因为其他人已经注册了它。商标是反映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志。中粮集团在投入资金和精力推广“长城”葡萄酒时,在其他商品上注册的“长城”商标也将被曝光。这就是所谓的“名牌”,但它是一个合法的名牌,属于自己求让别人。相反,如果一些“长城”品牌商品制作不善,损害消费者利益,对“长城”品牌的破坏力是非常大的。企业可能需要反复宣传“长城”不是“长城”,尽量划清界限。

2、全班注册在具备相应实力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商标全品类注册,即在商品分类表的每一品类注册。全班注册有以下好处:

一、防止他人在未来可能进入的行业和商品中注册企业注册商标时,往往会选择目前生产的商品类型或计划生产的商品类型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偏离预期的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范围会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商品。这时,可能会发现它使用多年的商标已经在这个领域注册了,其他人已经注册了,所以提前计划是很重要的。

二、防止他人在性质和用途相抵触的货物上登记一般来说,商标权人不能阻止商标的传播功能。例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卫生洁具上注册“康师傅”商标,会不会对“康师傅”方便面产生负面影响?婚纱摄影工作室的商标会同时在殡葬行业注册,让新人有一些禁忌吗?其他人在其他商品上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不愿意看到。

因此,全班注册是防止这一现象的最好办法。当然,全类注册的费用相对较大,为了防止注不使用的现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三年,其他人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这也是需要承担的风险经过深思熟虑和充分准备。但无论如何,全班注册至少能赢得三年的时间,这对快速变化的市场也非常有价值。通过商标的长期使用,维护商品质量,提高商誉,普通商标最终可以成为驰名商标,这是企业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最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即使驰名商标被用于不同的商品类别,如果容易引起混淆,也不会被注册和停止使用。

然而,大多数商标都是在走向驰名商标的路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打造驰名商标的同时进行跨类保护?企业除了要慎重选择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或联合注册商标外,还应尽量不更换商标,保持商品质量,并进行持续宣传。在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后,就要进行登记造假,维护权益。因为假货不仅侵蚀了企业的利润,也损害了品牌的商誉和价值。打假维权,是指利用政府行政手段,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调查和处理此类违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权?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商标转让申请提交后,由商标局选择商标转让批准书。如果没有问题,商标局将在6-10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准转让证书,即该商标被批准转让。申请商标转让许可的程序是什么?让我们看看申请商标转让许可的内容和程序。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固定格式,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转让协议(如出资人为商标的,提交投资协议,由他人办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并将委托书和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考试主要内容如下:

①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有权转让商标;

②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是否有许可使用的记录,是否有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查封等强制措施;

③是否符合“共同转让”原则;

④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此外,如果转让方是国有企业,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特别审批手续。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主要根据相对和条款对“转让人的主要资格”、“商标权状况”、“共同转让”、“不利影响”等要点进行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并在通过官方定期商标公告的同时,向受让人颁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未经确认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审批后直接变更商标名称。自商标局批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此外,针对“盗卖他人商标”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商标局将对商标转让进行严格审查。为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11月出台新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的严格审查程序,以审查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协议的签章为具体措施包括:

1、核对转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

2、印章明显不一致的,要求转让人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签字明显不一致的,转让人应当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明(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印章或者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变更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变更。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商标局视为放弃补正,驳回转让申请。建议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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