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企业专利注册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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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企业专利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5 08:44:10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宿迁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6、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9、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事实,不是权利。十年十年=永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不可忘记)。因此,理论上,只要宿迁商标注册人愿意,他就可以无限期地拥有商标。未注册的商标随时可能被被告侵犯,随时可能被禁止使用。

一、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即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二、两个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授予专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授予优先权。《商标法》第十三条款规定:“为同一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三、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使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未注册商标并非其用户独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也不可能通过许可的方式直接获利。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宿迁商标注册申请的,在提出注册申请的6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一类别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新申请的商标必须要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的类别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的类别相同。考虑到实际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的指定类别范围缩小,但不能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类别。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一点:申请人欲要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作声明要求享用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二点: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指申请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的日期;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三点: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四点: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等,只要申请人具备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

如果没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就必须同时在若干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稍不注意,某一国家的商标就会被他人抢注,从而无法在该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优先权的存在,有效降低了跨国商标抢注的现象发生,对于拥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及个人,具有非常重要哦的实际意义。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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