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个人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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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个人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08:56:47

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大多数公司在创办之后,都没有商标,所以需要渠道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注册的过程中,有的人选择的是自己所需的类别进行注册,但是有的人选择的却是将全类商标一起进行注册,不少人表示不理解,毕竟以后用到的都是所需要的商标类别,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

全类宿迁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很多,为了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等等。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相信大家都会选择适合自己形象的商标注册元素,或者是看的比较舒适的商标符号进行注册,毕竟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是不能阻止他人在不会带来混淆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标识的商标,这就会给商标的权人带来麻烦,如果大家选择全类商标注册,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选择的是自己目前是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是规划中的商品种类去选择商标注册类别,但是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局限于这些商品种类,相反会不断的扩展,不断地加大领域,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那么原先的商品种类的商标可能并不适合其他领域商标,如果这个时候再去注册,就很容易出现已经被他人申请了,那么只能够选择高价购买所得,这样对于企业来讲将是一笔不少的损失。正是因为有这些情况发生,所以企业选择全类商标注册就是未雨绸缪,一来可以避免自己未来领域的商标被注册,二来即使后续没有设计这些领域,商标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是许可的方式产生效益,企业都不会产生损失,所以注册全类商标很有必要。

为了提高市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市每年都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著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认定成为著名商标有哪些好处:

1、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经认定的商品(以下称“著名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2014年新商标法修改,禁止广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

2、市工商部门应当编制发布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将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和外省市工商部门。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著名宿迁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动查处。

3、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5、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工商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6、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著名商标的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商标与专利的区别:商标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两者完全不同,但是中间也是有着一丝联系的。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其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是专利权的简称;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什么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对注册商标应该有所了解了,那专利的申请有哪些呢?

申请专利:只要属于企业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相关的集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有的新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也就是说,非产品的载体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宿迁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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