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个人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联系我们

  • 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宿豫区个人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宿豫区个人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作者: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7 08:13:15

一、简要说明

宿迁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出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宿迁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注册商标时会出现哪些问题,宿迁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的注册条件,和原则、程序,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那么注册商标时会出现哪些问题?

1、商标提交申请了,是不是就可以使用了?商标注册的流程很长,从申请商标到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当前很多人都不好提前一年多去注册商标然后再使用,所以在实践中,就有很多在受理后就使用的,并且带上TM标志,这种方法目前是不予禁止的,是可行的,但是受理的商标,并不代表批准,所以注册前一代要仔细查询,你的商标将被驳回,就好导致损失。

2、我的商标已经申请有2个月了,怎么从中国商标网上,按照名字查不到呢?商标申请后,三五天就可以根据申请号来查询到您的商标,也可以根据申请人名查询到您的商标。之所以发生按照商标名字查询不到的情况,是因为商标局对于商标名字的补录,是需要人工完成的,商标局的审查人员,要审查你的商标名称是否规范,然后建卡、分卡、归档、入库等一系列步骤,最后形成你的商标的规范名字,一般这个过程大概三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自打您申请后三个月内你的商标还没有名字是属于正常现象,三个月后,商标局会把名字补录,你到时候就可以查询到了。

3、找代理注册商标可以包过吗?注册商标是没有包过的说法,尤其是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还需要通过商标局的审核,审核顺利通过之后还有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因此注册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避免风险。而找代理专业,规避风险成功的可能性就月高。

4、若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如果商标被异议,被异议应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提交异议答辩书,并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答辩。如果审核通过,商标还是有希望通过注册的。

5、怎样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提高申请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商标有中英文,或是中英文图形组合进行申请,都会建议商标分析进行申请,这样处理的好处是:分开申请成功率较高,不会因为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而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如果中文或是英文均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性更灵活。

1.什么是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纪人协会取得团体会员资格的为申请人提供登记注册商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机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的企业名称多为登记注册商标代理事务所,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均明确包含企业(个体)登记注册商标代理或类似项目;其主要工作人员均通过考试取得了经纪人协会核发的《企业登记商标代理执业注册证书》,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2.选择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有什么好处?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会围绕申请人需求和有关法律政策,在全面评判申请人实际情况后为其提出商标代理方案,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服务结果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商标代理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透明、合理,并对商标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选择正规登记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防范欺诈风险,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使申请人权益得到保障。

3.什么是黑商标代理?在登记注册大厅周边有些人会主动跟申请人搭讪,热情询问是否需要办照,再游说申请人委托其代办相关手续,但其无法出示相应的《营业执照》和正规的《登记商标代理执业注册证书》。这些人就是所谓的黑商标代理。

4.选择黑商标代理会有哪些风险呢?黑商标代理不具有必要的经营资质,也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不具备代办所需知识和经验,多数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发生纠纷无从解决。黑商标代理的信誉没有保障。其多是先以超低价格吸引申请人,再在后续流程中二次或多次收费,使申请人的实际花费远远超出预期;当加价要求得不到满足时,黑商标代理就强行扣留相关证照资料逼迫申请人就范,甚至利用扣留的证照资料从事违法活动。

黑商标代理没有商标代理资格,无法直接到工商局窗口递交材料,所以往往会要求申请人亲自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只是跟随陪同,使申请人花了钱却得不到应有服务。黑商标代理承诺提供的注册地址多是虚假地址,导致企业开业后就因住所虚假被工商部门查处或是无法正常通过年检。

黑商标代理承诺提供非法垫资,但要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并使申请人面临因虚假出资被工商部门查处甚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黑商标代理往往谎称与工商部门有过硬关系,满口答应能够快速办照或者规避法律限制,并以此为借口收取高额费用,实际结果却是空耗时间而无法兑现承诺。最终申请人只能另行申办执照,反而增加了办照成本。


 

版权所有:宿迁德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